版本 2:2021 年 5 月 6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期間有效的指南
1.1 簡介:印度儲備銀行於 2020 年 8 月 6 日宣布了「COVID-19 相關壓力的解決框架」(「解決框架 -1.0」),為貸款人提供了一個窗口,讓貸款人可以對合資格的風險實施解決計劃,同時將該等風險歸類為標準,但須遵守特定條件。近幾週印度新冠肺炎疫情復興以及隨後的控制措施以控制疫情擴散可能會影響恢復過程。為了減輕個人借款人、小型企業和微型、中小型企業的潛在壓力,RBI 公布了一套新措施。這些措施大致符合解決方案框架 -1.0 的大綱,並有適當的修訂。這些本地指引是根據中央行於 2021 年 5 月 5 日公布的《決策框架 -2.0:解決 Covid-19 相關壓力》,根據有關個人和小型企業的通知第 31 號,以及有關微小企業的通知 32 號制定。該指引涵蓋第 1.2 節的個人和小型企業的解決方案架構,第 1.3 節中小企業解決方案架構。1.2 個人和小型企業:SFSPL 的以下措施應符合《2021 年 5 月 5 日發出的《解決方案框架 -2.0:解決個人及小型企業與 Covid-19 相關壓力》的通告。在 SFSPL 的環境下,該條款適用於個人用於商業目的和非重新註冊為中小型企業的貸款。SFSPL 保留在完成本評估時向借款人索取任何資料的權利。借款人的資格標準
- 於 2021 年 3 月 31 日,已為商業目的利用融資,而貸款機構的總承擔額不超過 5 億印度盧比的個人
- 小型企業,包括從事零售和批發貿易的企業,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屬微型、中小型企業以外,而貸款機構的總承擔額不超過 500 萬印度盧比 (印尼盾)
- 借款人賬戶不應該採用解決方案架構的任何解決方案 — 1.0
- 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證監會書籍中的標準資產分類
- COVID 中斷之前沒有顯示信貸疲弱,但在 COVID 中斷期間遭受現金流壓力,現在似乎具有持久的影響
呼籲解決程序的程序當證監會及借款人同意繼續完成要實施的解決方案的努力時,在此框架下的解決程序將被視為引用的。因此過程將如下:
- 借款人透過此視窗下呼叫解決程序的申請來接觸 SFSPL。當借款人為重組目的提出的要求被證監會接受時,就會發生申請重組。
- 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請後,證監會將按照《銀行》於 2021 年 5 月 5 日發出有關決議框架 2.0 的通告及董事會批准的政策進行審查。根據此窗口引用解決程序的決定,將由證監會/每個與借款人有風險的貸款機構作出,而不受證監會/其他與同一借款機構(如有)承擔相同借款機構所作出的撤銷決定。
- 該決定將於收到申請後 30 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
- 解決計劃應在此視窗下呼叫解決程序之日起 90 天內完成並實施。
-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才會視為已實施的解決方案:
- 所有相關文件,包括證監會與借款人之間的必要協議的執行,以及提供的抵押品(如有),均由證監會與實施的解決計劃一致完成;
- 有關債務條款的變更會適當地反映在證監會的帳本內;以及,
- 根據修訂的條款,借款人不違約 SFSPL。
事件時間表
- 此視窗允許提出決議案的最後一個日期為 2021 年 9 月 30 日。
- 解決計劃應在此視窗下呼叫解決程序之日起 90 天內完成並實施。
解決方案的允許功能解決方案可能涉及任何行動/計劃/重組,包括但不限於:
- 重新安排付款
- 將累計利息或應累計的任何利息轉換為其他信貸設施
- 營運資金制裁的修訂
- 自決議計劃實施日起計劃實施日期起最多 2 年的暫停
- 延長剩餘期限,但有/不限制繳款,以便延長剩餘年期的總上限,包括暫停期(如果允許的話)為兩年
- 將部分債務轉換為股權、債券等工具。
- 在任何情況下,不允許妥協和解決。
資產分類、配置及信用資料報告
- 如果根據上述條件實施解決計劃,則可保留被歸類為標準貸款戶口的資產分類。然而,在 2021 年 4 月 1 日至實施日期間可能進入 NPA 類別的借款人帳戶,可能會在實施決策計劃之日升級為標準。
- 對於已引用解決程序的借款人,證監會在實施計劃之前可能會對額外的融資制裁,以滿足借款人的臨時流動性要求。無論借款人在中期的實際表現如何,這項額外融資方案都可以被分類為「標準」,直到計劃實施。但是,如果解決計劃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實施,則額外融資的資產分類將根據借款人對該等額外融資的實際表現或其他信貸設施的表現,以較差者為準。
- 佈建將按照 RBI 為本地書籍訂立的規範進行,並根據 COF 的全球書籍指南進行。
- 就信貸報告而言,該帳目應被視為重組結構,因此應受信貸資訊公司的各自政策管轄,如適用於經重組的帳戶。
先前根據解決方案架構解決的債務 — 1.0
- 如果決議計劃在解決框架 1.0 期內實施,而決議計劃未允許暫停或暫停不到兩年以及/或延長剩餘期限少於兩年的情況,證監會只能利用此視窗修改該等計劃,只有增加限制或延長剩餘年期限的期限,但在限制上限內的限制才能使用此視窗修改該等計劃。根據解決方案框架 — 1.0 及本框架合併授予的暫停及/或延長剩餘期限的總體上限為兩年。實施的時間表和程序仍與決議框架 2.0 所述相同。
1.3 微型、中小企業:SFSPL 的以下措施應符合 2021 年 5 月 5 日發出的《決議框架 2.0-解決微型中小企業(MSME)與新冠肺炎相關壓力的解決方案》發出的通告。在 SFSPL 環境下,它適用於重新註冊為中小企業的企業。SFSPL 保留在完成本評估時向借款人索取任何資料的權利。借款人的資格標準
- 根據刊登於 2020 年 6 月 26 日的憲報通告第 2119 (E) 號,借款人須於 2021 年 3 月 31 日分類為微型、中小型企業
- 如借款人並未在 Udyam 註冊入口網站登記,則必須在重組計劃實施日期前完成該項登記,以便計劃被視為實施。
- 借款人在重組實施日期已登記 GST。但是,此條件不適用於免稅登記的 MSME。根據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獲得的豁免限額決定。
-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與貸款機構的總承擔額(基金及非基金限額)為 500 百萬印度盧比或以下
- 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證監會公司帳目中的標準資產分類
- 銀行於 2019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2 月 11 日及 2020 年 8 月 6 日發出的《環境生產管理局重組通函》的貸款人帳戶沒有重組
- COVID 中斷之前沒有顯示信貸疲弱,但在 COVID 中斷期間遭受現金流壓力,現在似乎具有持久的影響
呼籲解決程序的程序當證監會和借款人同意繼續完成一項重組計劃的努力時,根據該框架的重組,將被視為引用的。因此過程將如下:
- 借款人在此窗口下提出申請重組申請 SFSPL。
- 證監會根據 2021 年 5 月 5 日發出有關決議框架 2.0 的通告及董事會批准的政策,審議申請。根據此窗口引用解決程序的決定,將由證監會/每個與借款人有風險的貸款機構作出,而不受證監會/其他與同一借款機構(如有)承擔相同借款機構所作出的撤銷決定。
- 該決定將於收到申請後 30 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
- 重組計劃應在此視窗中調用解決程序的日期起 90 天內完成並實施。
- 如借款人並未在 Udyam 註冊入口網站登記,則必須在重組計劃實施日期前完成該項登記,以便計劃被視為實施。
事件時間表
- 此視窗允許提出決議案的最後一個日期為 2021 年 9 月 30 日。
- 重組計劃應在此視窗中調用解決程序的日期起 90 天內完成並實施。
重組的允許特徵這將與個人和小型企業提到的「解決方案的允許功能」相同。資產分類、配置及信用資料報告
- 如果根據上述條件執行重組計劃,則可保留被歸類為標準借款人帳戶的資產分類。然而,在 2021 年 4 月 1 日至實施日期間可能屬於 NPA 類別的借款人賬戶,可能會在實施重組計劃之日升級為標準。
- 佈建將按照 RBI 為本地書籍訂立的規範進行,並根據 COF 的全球書籍指南進行。
- 就信貸報告而言,該帳目應被視為重組結構,因此應受信貸資訊公司的各自政策管轄,如適用於經重組的帳戶。
先前根據解決方案架構解決的債務 — 1.0根據本框架,不適用於中小企業的其他擴展或決議案。1.4 披露要求:披露要求按照 RBI 通知下提供的法規和格式。1.5 申訴補償:如果投訴/爭議未由銷售經理解決,則客戶可在最後通訊後 15 天內聯絡 SFSPL 的 Nodal 投訴補償主任。哈什·南加利亞先生已獲委任為節點申訴補償主任,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聯繫: sfs.compliance.in@siemen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