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合作夥伴模式附錄
本服務合作夥伴模型附錄 (」服務附錄」) 是合作夥伴計劃協議的一部分,並訂定了與西門子與合作夥伴之間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係有關的其他條款和條件。
版本 1.0,適用於 2022 年 10 月 1 日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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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戰略夥伴關係
1.1 目的
西門子與合作夥伴同意建立戰略夥伴關係,以共同利益,以佔領快速增長的資訊科技服務和產品市場的更大份額。雙方將合作,追求新的收入機會和進入市場的路線。各方或其關聯公司可以簽訂單獨的服務協議,以滿足策略合作夥伴關係規定的客戶交付要求。
1.2 戰略夥伴關係經理
雙方將委任一名指定個人來推動戰略夥伴關係的策略方向並管理商業計劃(」策略合作經理」)。策略合作夥伴經理將互動和協調全球、區域和本地資源的工作,並積極支持現場組織在追求、銷售和交付活動中。任一方可通知另一方,更改其戰略夥伴關係經理。
1.3 進入市場產品與行銷
西門子與合作夥伴可能會合作開發、交付和推廣上市產品,以促進戰略合作夥伴關係。這些活動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新聞稿,廣告,標誌使用,品牌識別活動,白皮書,客戶參考,客戶研討會,行業會議和思想領導計劃。雙方將參與彼此的內部贊助的與戰略夥伴關係相關的區域和行業特定活動,並遵守雙方共同協議的條款和條件。與戰略合作夥伴關係或本服務附錄的主題相關的所有新聞稿和公告都需要雙方事先書面同意,並不會被無合理拒絕。
1.4 銷售參與度
各方將 (一) 為產生潛在客戶、銷售追求和新業務實施提供資源;以及 (二)) 建立專注的業務發展計劃,以提高銷售人員的聯合表現。
1.5 培訓
合作夥伴將在合理的基礎上提供其銷售人員和其他相關員工,接受有關上市產品和西門子技術的培訓和熟悉。西門子可能只為培訓其人員提供合作夥伴存取線上培訓材料。除本協議明確規定外,合作夥伴不具有使用、複製、開發、更改、準備衍生作品或轉授權此類培訓材料的權利。不允許其他使用培訓材料。各方可制定培訓要求並將其納入商業計劃(如適用)。
1.6 聯合項目及主要合約
對於某些帳戶,合作夥伴和西門子可能同意「團隊」並合作處理特定機會。這可能包括業務開發和規劃期間的聯合性能,以及解決方案架構、設計和/或交付。對於交付客戶解決方案,雙方將簽訂單獨的服務協議。服務協議將定義每一方作為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角色。主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將誠意合作,協商任何主要合約的條款和條件。如果客戶向主承包商授出合同,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將會談判與主合約的條款和條件一致的共同可接受的 SOW,前提是客戶批准分包商,並且分包商批准主要合約。在合約期間,合作夥伴和西門子團隊成員將提出並提高任何質量問題。
二.商業計劃及報告
2.1 業務計劃和收入目標
雙方將在簽署本服務附錄後 30 天內,相互制定並協議初始商業計劃。商業計劃將包括西門子和合作夥伴將預算用於履行戰略夥伴關係下的義務的預算。作為商業計劃的一部分,雙方可以根據季度或按季度劃分的新關鍵指標和收入目標,以衡量雙方的生產力。每個後續的商業計劃將在每個日曆年結束前 30 天內在各方共同協議更新。
2.2 命名戰略帳戶
在簽署本服務附錄後 30 天內,合作夥伴和西門子將至少指定 3 個帳戶為具名戰略帳戶(」命名戰略帳戶」)。雙方將為每個具名策略帳戶制定聯合銷售計劃,其中包括業務計劃中描述的主動聯合帳戶開發活動。對具名策略帳戶的變更必須由雙方同意,並反映在更新的商業計劃中。
2.3 報告
合作夥伴和西門子將向對方提供季度戰略合作夥伴狀況報告。報告將提供有關商業計劃中所定義的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的有效性的信息。各方將在簽署本服務附錄後 90 天提供首份報告。此外,每一方都會定期向另一方提供與對策略合作夥伴關係重要的未來服務、產品和技術方向相關的資訊。分享有關未來商業計劃的信息不會對一方產生任何義務,並且每一方對其產品、服務和路線圖都保留全權決定權。
三.術語
本服務附錄將於雙方接受之日起計 1 年內繼續全面生效和生效。此後,本服務附錄將會自動續約為連續一年期。除了《一般條款及細則》中規定的終止權利外,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本服務附錄,以方便而無理由,通過向另一方提供至少 60 天的書面通知。
4.西門子軟件
西門子可授予合作夥伴有限且不可轉讓的權限存取適用於戰略合作夥伴的產品,以作特定用途,包括但不限於培訓合作夥伴人員、行銷示範,以及合作夥伴對產品的內部評估。獲取此類產品須遵守 (i) 獨立的西門子授權協議的條款,以及 (ii) 合作夥伴支付任何第三方產品的費用(如適用)。
五.附屬公司
每一方均可聘請其各自的附屬公司來幫助他們履行本服務附錄下的義務。合作夥伴和西門子同意讓其各自的關聯公司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並將阻止其附屬公司採取任何違反本協議的行動。為了向多個國家/地區的客戶提供產品和服務,特定的西門子附屬公司和/或合作夥伴關係人可以簽訂服務協議,以反映當地法律要求、語言和標準業務慣例(如適用)。
六.合作夥伴侵權賠償
6.1 侵權索償賠償
合作夥伴將根據合作夥伴提供的任何知識產權侵犯任何著作權、商業秘密或美國、日本或歐洲專利組織成員發出或註冊的專利或商標所提出的任何訴訟,而合作夥伴將自行負擔賠償和辯護,並且必須由相關司法院或通過和解決方式向西門子判決的所有賠償向合作夥伴提供 (i) 及時書面通知索償,(ii) 所有要求與索賠相關的資料和合理協助,以及 (iii) 辯護或解決索賠的唯一權力。未經西門子事先書面同意,合作夥伴將不承認責任或代表西門子承擔責任或承擔責任,不得不得非合理拒絕。
6.2 禁令
如果對西門子使用合作夥伴的知識產權獲得永久性禁令,合作夥伴將獲得西門子繼續使用該知識產權的權利,或將取代或更改知識產權以成為不侵權的權利。如果該等補救措施無法合理提供,合作夥伴將為該等知識產權支付給合作夥伴的任何費用授予西門子信用或退款,而西門子應根據合作夥伴的要求不使用、推廣或宣傳該等聲明所涉及的知識產權,或根據合作夥伴的選擇銷毀或退還該知識產權的任何清單及其所有副本給合作夥伴。合作夥伴可自行決定,在發出禁令之前,提供本條所指明的補救措施以減輕侵權。
6.3 排除
儘管本文有相反之處,合作夥伴不會對西門子承擔任何責任或賠償責任,因為 (i) 西門子使用智慧財產權與合作夥伴未提供的內容、設備或產品、(ii) 任何不由合作夥伴進行的智慧財產調整、變更或配置,或 (iii) 西門子提供的指示、協助或規格而產生侵權索賠的範圍。
七.定義
7.1「戰略夥伴關係」 | 指合作夥伴與西門子之間的正式合作安排,如此所述。 |
7.2「商業計劃」 | 指西門子與合作夥伴所制定的年度業務計劃,旨在建立和維持策略合作夥伴關係的目標、策略合作關係重點、上市產品、營運原則、激勵措施、流程、結構和投資。 |
7.3「戰略夥伴關注重點」 | 指商業計劃中描述的行業部分和地理位置,當中雙方同意主動推廣策略合作夥伴關係,並集中合作投資於聯合發售、聯合營銷和聯合銷售業務。 |
7.4「客戶或帳戶」 | 指與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相關的任何一方現有或潛在客戶。 |
7.5「市場上市的產品」 | 指策略合作夥伴商業計劃中描述的聯合解決方案包、西門子產品或合作夥伴服務。 |
7.6「主要合約」 | 指主承包商與客戶之間的合同。 |
7.7「主要承包商」 | 指希望自己或代表其客戶取得服務的一方(西門子或合作夥伴),如 SOW 所述。 |
7.8「服務」 | 指分包商將根據服務協議和工作聲明執行的服務。 |
7.9「服務協議」 | 指一個單獨的協議,其中一方委任為主承包商,另一方為分包商。 |
7.10 「工作聲明或 SOW」 | 指各方共同同意的工作聲明,其中指明服務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目標、成本、時間範圍以及角色和義務,這些聲明須受適用的服務協議所管轄。 |